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1时许,卢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麦坡东路地段时,遇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22中队例行检查,民警在检查卢XX的证件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立即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将卢XX带至临湘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通过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卢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数值为134.75mg/100ml。经系统查询,卢XX于2023年4月2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照片;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