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永)决字[2025]第144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罗××为满足代步需要,盗窃被害人陈×停放在浏阳市永安镇××××路口的一台白色电动摩托车(价值约400元),并推至浏阳市永安镇××路口一摩托车修理店换锁修理,后又于2025年6月13日晚将该电动摩托车还回盗窃现场。案发后,被害人陈×对罗××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罗××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陈×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发票;5、归案经过;6、户籍资料及违法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