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水)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溆浦县卢峰镇哑塘*******,现住溆浦县卢峰镇哑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9时许,周xx(70周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无车牌) 行驶至溆浦 县xx镇xx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因周**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