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2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印台区金锁关镇水*******,现住印台区金锁关镇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6时许,朱××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行驶至安乡县安丰乡×××村4组路段时,与彭××驾驶的湘J9×××8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员彭××、乘客郭××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朱××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车辆及驾驶人员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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