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梅)决字[2025]第127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伙同刘xx、童xx在平江县梅仙镇玳璋村xx铺处进行电信线缆维护时,三人将中国广电有线电缆约1千米盗走,非法获利1793元,三人平分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