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安)决字[2025]第157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到被侵害人王××居住的松雅小区用锯子将王××汽车的两条轮胎割破,同年06月21日09时许,王××到唐××家中商议赔偿的事宜,唐××认为王××到其家中商议赔偿事宜被自己的孩子看到影响不好,唐××让其离开,王××不肯离开,唐××一时气愤下对王清进行殴打,造成王××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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