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11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袁**曾因扰乱公共场秩序于2025年6月被岳麓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通过抖音联系好上家到指定地点拿到涉黄小卡片后,在2025年6月19日、6月21日、6月24日先后三次,在长沙岳麓区洋湖街道星雅韵小区附近、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麓桥附近、岳麓区梅溪湖街道达美西湖湾小区附近,采取将涉黄小卡片粘贴在路边车辆反光镜的方式发放涉黄小卡片。2025年6月2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笔录、侦查实验报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袁**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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