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不决字[2025]第0167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中乡白家庄村0*******,现住:山中乡白家庄村0*******。
现查明2025年04月26日,王××为贷款,被上线诱骗将其名下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U盾及口令密码、登录密码、企业号、编码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10号处,并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该账户被用于非法资金过账转移。经查,王××涉案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号码:60116501××××000025236, 开户银行: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于2025年05月01日至2025年05月04日收到受害人汤××(开户名:汤××,卡号:623090180××××853918,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托支行)四笔转账共计252238元整,王××未因此获利。
以上事实有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王宏戈作案时受他人诱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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