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065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
  现查明:违法人戴某星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盗窃,2025年6月25日6时许,违法人戴某星窜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贯江苑6栋负一楼车位上,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了受害人江某龙的黑色宝马越野车后备箱,被车主发现,当场抓获现行,未窃取到任何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戴某某的陈述,受害人江某某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指认图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