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永)决字[2025]第144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6时许,浏阳市永安镇××××公司员工熊××因公司拖欠其与妻子戴××工资,遂到公司经理办公室找邓××索要工资,后与邓××发生争吵,熊××拿起办公桌上一个汽车零配件砸向邓××致其面部多处创口(后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邓××当即电话报警,熊××明知邓××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熊××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邓××的陈述;3、证人戴××的陈述;4、病历资料;5、零配件照片;6、邓××的伤情鉴定文书;7、调解协议;8、辨认笔录;9、到案经过;10、熊××的户籍资料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熊*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