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044号

  被处罚人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9时许,魏**与刘树仁发生口角争执。争吵过程中,刘树仁用右手打魏**一巴掌,魏**用右手打刘树仁左脸一下,刘树仁将魏**拽倒在地并坐压在魏**身上。刘树仁用双手抓住魏**双手,魏**挣扎起身,在刘树仁左手大拇指上咬一口,刘树仁用右手打魏**头部四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5日魏**与刘树仁打架过程当中魏**情节特别轻微且魏**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魏**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魏**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