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凌)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夷望*******,现住桃源县夷望溪镇大*******。
  现查明:2022年5月15日郭X江于福建省云霄县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郭X江名下三张银行卡流入金额60余万元,查实涉案金额10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郭**的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违法行为人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