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腰)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高陇*******,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高陇*******。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驾驶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从高×镇家中出发欲前往茶陵县城,途径腰×镇腰×村喜××超市时,趁店内无人看守,偷走两包价值50元口味王槟榔、一包价值100元口味王槟榔。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李×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盗窃槟榔的违法事实。另查明,李×于2024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二、受害人的陈述;三、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