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不决字[2025]第016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大福镇柳严*******,现住:泉塘安置小区C区*******。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22时,违法行为人陈××在泉塘街道力都大厦附近趁无人之际在一台外卖电动车尾箱内一份售价128元的小龙虾外卖盗走,后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天网监控、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陈云超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