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禁)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
  现查明:202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黄×一个人在临武县××附近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黄××问话笔录、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