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响水*******,现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
现查明1
以上事实有1等证据证实。
因张海洋系被损毁财物的重庆酸辣粉(明昇壹城)股东(百分之二十股份),具有对店内财物的处置权,且张海洋事后将被损毁物品修复,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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