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人潮*******,现住湖南省桑植县人潮*******。
  现查明:2025年X月XX日XX时许,邓X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XX高速XX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交警部门查实,邓X于2021年X月XX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交警大队查处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邓X实施了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现场查获照片4.驾驶证全国查询信息5.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