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现住澧县澧州碧桂园2*******。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于2018年05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7日23时55分,周××饮酒后驾驶湘JJ×××Z号牌小型轿车在澧县津澧大道澧澹街道樟柳社区路段,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3、周××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微机查询结果单;4、呼气检测单;5、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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