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山界回族乡*******,现住隆回县山界回族乡*******。
  现查明: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刘×在辰河世家××台球厅玩“与狼共舞”打鱼机,通过其微信和支付宝充值上百次,共充值102650元参赌,下分的香烟价值8万多元,共输了约2万多元。2025年1月份,陈××提出到刘×入股的辰河世家×××自助棋牌室摆放一台“与狼共舞”打鱼机供他人参与赌博,每个月陈××给刘×1000元的好处,共摆放了两个月,陈××给了刘×20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指认笔录、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