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水)决字[2025]第1515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镇莲池村前进组6*******。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时晚上22许,姜某醉酒后在牛马司镇××村姜某、姜某父亲的葬礼上的戏台上动手打了主持人(已离开现场)一下,然后姜某躺在戏台上面吵闹,接着跑到孝家的堂屋里拍桌子并用随身携带钥匙扣上的小剪刀的刀尖指到来参加姜某、姜某父亲葬礼的客人造成戏台乐队表演提前结束,还有将亲朋好友吓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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