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鲤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金穗*******。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6时许,违法人员姜XX外出买菜,路过宁远县文庙街道酒吧一条街XX烧烤店门口时,发现门口停放的一台电动摩托车龙头下面置物箱里面有一台苹果11手机,违法人员姜XX见电动摩托车旁边没有人,于是乘机将手机从电动摩托车置物箱内偷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违法人员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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