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8时许,李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湘Cxxxxx二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湘潭县谭家山镇土地庙社区xx饭店前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的陈述与申辩、无证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