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文)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因听其父杨XX说受害人周XX劝告其房屋租户退租,在酒后前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望城村柏树组周XX私宅处,使用一块砖头砸伤受害人周XX的左肩及左胸部,造成受害人周XX左侧第七肋肋骨骨折,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周XX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XX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3年12月5日,杨*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止; 2025年2月6日,杨*因赌博被我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