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不决字[2025]第0052号
违法行为人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禁*******,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翔云*******。
现查明:符××系芙蓉区火星街道陶家山社区远大一路847号长沙市××酒店店长。2024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件过程中,现有的证据暂不能够证明符××有相关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违法人员的询问笔录;酒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酒店视频照片;检查笔录;开房记录;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摆台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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