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河)不决字[2025]第0019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新街*******,现住:湖南省洪江区嵩云*******。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20时许,我所工作中发现李**有吸毒的嫌疑,遂将李**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已依法将李**的毛发送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鉴定,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检测结果显示:李**的毛发未检出吗啡成分。李**的吸毒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1.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2.鉴定意见通知书;3.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李建平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