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04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2年4月23日,杨*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暂扣时间为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2022年9月16日11时许杨*驾驶湘ECR067小型轿车在罗洪镇加油站路段行驶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