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0时许,受害人颜X丽与违法行为人谭X明在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XX酒店XX房间内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颜X丽拿走谭X明的随身物品向房外跑去,后谭X明追上颜X丽抓住其头发将颜X丽摔到在地,并给了颜X丽两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