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八方*******。
现查明:2023年08月22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出门上班时,发现受害人陈某停放在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B区负一楼地下停车库220号停车位的一辆黑色宝马X5越野车(车牌号码:湘ACXXX1)紧紧的挨着他的车,使其无法正常进入驾驶位置。为泄愤,杨X走到对方车前,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受害人车辆划伤,造成车辆左侧后门、左后叶、后尾盖、后杠、右后叶、右后门、右前叶、前杠的车身贴膜以及底漆损伤,经鉴定受害人车辆受损价值达到32300元,2023年8月29日11时许,杨X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同年8月31日,违法行为人杨X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11月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杨X决定不起诉。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要求对杨X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物价鉴定、谅解书、检察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杨*系主动投案、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