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中建*******。
  现查明:2023年08月05日02时08分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XXXX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呼气结果为41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杨某某曾于2012年10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X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13年06月07日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30166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