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0时03分,孙××(驾驶证被注销)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020),沿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由东往西行驶至兰溪镇镇上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孙××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同日21时00分,民警带孙××在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提取了孙**静脉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另查明,2016年05月24日,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孙××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孙××的血样检验报告、孙××的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