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霞)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杨XX在湘潭市岳塘区XXX后街XXX饭店与姚XX等人吃饭时,姚XX拿出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邀请杨XX吸食,杨XX在好奇心驱使下,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经检测,杨XX毛发含有替来他明的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指认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杨**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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