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治)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4年12月,彭X利用手机在PG网络平台赌博,并绑定自己名下卡号为6213361718011706770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26720271725044光大银行的银行卡,用于赌博资金的流转,致使罗X玲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罗X玲被诈骗的3120元,张X远被诈骗案中张X远被诈骗的1796元转入彭X绑定在赌博平台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彭X的陈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关联案件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