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84号

  被处罚人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现住湘潭市金域华府4*******。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赖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路XX路边一辆吉利汽车上,因琐事与易某发生争吵,后用手和手机殴打了易某以及未成年人朱某某(17岁)身体,造成朱某某身体多处损伤及软组织肿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例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