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0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早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在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XX酒吧XX包厢盗窃酒吧包厢内一瓶阿卡娜白兰地洋酒,价值约5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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