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治超)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再次酒后驾驶一台牌照号码为湘FXXXX6沿汨罗市屈XX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在屈原XX污水处理厂路口遇交警查酒驾,经当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1.55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照片;3、酒精检测单;4、查获经过;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 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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