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唐**驾驶一台灰色女式摩托车在武冈市工业园找工厂应聘工作,其驾车来到法相岩街道办事处大圳管理局大门旁的一栋居民自建房时,发现该楼房一楼单元楼梯旁放有两个快递包裹,唐**起了贪念,明知这两个包裹系该居民楼内居民所有,仍想偷走该两个包裹,将里面装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唐**害怕被发现,便在附近找了一块蓝色雨布,用雨布将两个快递包裹盖住后偷走,唐**骑着摩托车逃回家中,其盗窃的两个包裹内分别有琉璃佛像吊坠60个,冰箱贴模型13个,总价值数百元。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唐**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其盗窃所得的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退还赃物,其于2024年6月1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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