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湖*******,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牛*******。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上午,在桃江牛潭河口×王槟榔厂车间内,违法行为人刘×丰因工作安排与组长龚×阳发生争执,刘×丰当时无法忍受龚晓阳的话语,心中恼火挥手用右手打了龚×阳耳光,造成龚×阳面部红肿受伤。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情况;2、违法行为人刘×丰的陈述,证实了2025年6月19日在上班期间与组长龚×阳因工作发生争执后,动手殴打龚×阳,用右手打了对方耳光,造成龚×阳面部受伤的违法事实;3、受害人龚×阳的陈述,证实了刘×丰殴打龚×阳的违法事实;4、证人祁×平的陈述,证实了刘×丰殴打龚×阳的情况,以及龚×阳受伤的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刘×丰的到案情况;6、户籍信息,证实了刘×丰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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