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2时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大道与迎宾路由北向南的红绿灯处,违法行为人鲁×驾驶轿车与同样驾驶轿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杨×,因杨×行驶缓慢而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过红绿灯后,将车辆停放在金盆大道柚子烧烤门前的马路边,双方下车后,遂即互相辱骂争执,后违法行为人鲁×用右拳对杨×的头部与后脖颈处砸击15下,致使杨×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印证;3、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天网监控视频等,证实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及结果;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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