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与王××在攸县××街道××村××组因化粪池建设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双方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与王林仔均年满70周岁且受伤程度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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