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驷马*******,现住湘乡市新湘路街道*******。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0时许,新湘路派出所联合湘乡市交警大队民警在昆仑桥街道××大桥路口,发现王×军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从东山街道前往湘乡市新湘路燕兴加油站,在途经××大桥时被湘乡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大队查获,经查王×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军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