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0923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在QQ上找到××做兼职,即通过“向日葵”APP将插入自己本人电话卡的手机交予他人远程操作,同时用另一台手机打开“××”APP,对方通过这种方式使用××本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拨打催收电话,“果冻”与×××商议好是每台手机120元/天,但还未结算到工资。×××在明知电话卡不能买卖、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身份办理的电话卡租借给他人用于拨打催收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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