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429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兰溪镇岱桥村第九*******,现住兰溪镇岱桥村第九*******。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晚上20时许,交警xx大队民警在益阳市xx区xx路与xxx路查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叶××时,孙x通过言语攻击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孙*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