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浯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3时45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谭四通、于卉芬等人在祁阳市下马渡路口地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湘M249P2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杨**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杨**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之后执勤民警将在杨**带至祁阳市新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2025年06月13日,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杨**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结果是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06月24日,祁阳市公安局决定对杨**不予刑事立案,对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