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治)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王××在明知不能回收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前提下,为获利于2025年6月17日从湘乡市××××有限公司内回收一头死因不明的猪,并销售至邵阳市××××有限公司;2025年6月19日王××委托潘××前往湘乡市××××有限公司内回收一头死因不明的猪时,被湘乡市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谭××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24日,王**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3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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