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27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许家*******,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早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因散步途中见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该电动车仪表盘松动,随后杨某将该电动车仪表盘拆开并将里面的电瓶锁的线拔掉。杨某在盗窃的途中被电动车车主朋友发现并抓住,告诉了电动车车主。报警后,杨某被带至白鹿洞派出所,在询问期间,杨某对自己盗窃电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电动车车主询问笔录;2、杨*的供述;3、指认照片;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杨*盗窃电动车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第三款第三项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不足一千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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