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蒋*爷爷过世在东安县车站路112号门面蒋进平家里办丧事,东安县城管局雷长城和何晓荣等工作人员劝告蒋进平及家属注意事项,双方发生口角。蒋*见自己亲戚与何晓荣进行争吵,蒋*不知道何晓荣(没穿执法制服)是城管工作人员,蒋*以为有人闹事,便用拳头对何晓荣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殴打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