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9时25分至34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XXXXX社区XXXX小区2栋地下车库,李X在带比熊宠物狗外出时没有牵狗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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