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00时01分,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白石岭路与华强路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一台小型普通客车与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的相撞事故,两轮电动车上两人受伤,相撞后小型普通客车逃逸,经调取周边监控排查后,查获该肇事车辆湘FMXXXX小型普通客车,经查实,事发时驾驶湘FM2395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叫陈*,男,身分证号:4306021XXXX127895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