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495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左右的时候,违法行为人雷×俊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的地下车库,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6月23日上午9时,雷×俊在长沙市雨花区××国际5栋18楼18088室,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经毛发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替来他明阳性。2025年6月23日,雷×俊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雷×俊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毛发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