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双安*******,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杨柳*******。
现查明:2025年4月初,刘XX加了一个APP里面的“土豆群”,有人在群里发消息让下载“扶贫APP”,还说不用自己出钱,就能实现爱心捐赠。刘XX下载APP后,里面就有一个叫“王X”的人跟刘XX联系,告知刘XX会有一笔扶贫金打到其卡上,要刘XX收到前后将卡上的扶贫资金存到对方指定的卡上。2025年4月14日,刘XX在杨柳铺乡的农村信用社柜台从卡号为:6215XXXXXXXX3537826的账户取款两万元,后再到慈利县零阳街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城东支行将这两万元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到对方提供的户名叫:彭XX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号:6217XXXXXXXX6645161)。经民警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汇入刘XX农村信用社卡内的两万元钱系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受案的黄XX被诈骗案受害人黄XX利用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XXXXXXXX7921474)汇入。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2.关联电诈案件材料;3.银行交易明细等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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